About 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基隆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經濟發展,繁榮國民經濟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基隆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會員之聯繫。
二、調解會員之糾紛。
三、增進會員之福利。
四、保障會員之權益。
五、訂立業務章則及公約。
六、提升保全管理或技術之研究改進及人才培訓。
七、解答業務上之問題。
八、保持對外的聯繫。
九、執行會務及決議。
十、配合政府法令執行、保全法規研究、執行及建議。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本區域內經營保全業務,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
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 七 條:本會每一會員應指派會員代表3人,以該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並年滿20歲以上者為限。
第 八 條:本會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但有下列情事之ㄧ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 九 條:會員代表有前條各款情事之ㄧ者,或因離職,其會員代表資格隨即自動喪失,原指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費。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之義務。如不依章程規定按時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3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6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9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不得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會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四、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1,500元(銀元)以上,10,000元(銀元)以下罰鍰。
第十四條:經營本業之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之期限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3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1,500(銀元)以上,10,000(銀元)以下罰鍰。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9人,成立理事會;監事3人,成立監事會;並於選舉理、監事時,另選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均由每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上項當選之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之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1人同時當選理監事,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本會設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充任。
第十九條:本會設理事長1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本會設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會就當選之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
第廿一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3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法令予以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法退會或經予以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廿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大會。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書、經費預算。
四、通過任免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
五、遇有緊急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並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六、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廿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二、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
第廿六條:本會設總幹事(秘書)1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七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廿八條: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常務理監事組織理事團,輪任主席。
第廿九條: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三十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但因欠繳會費而遭受處分者,應依本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一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開會一次。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如無故不依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以廢弛職務論,應解除職務,另行改選。
第卅三條: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有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後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四條:本會會務與業務涉及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職權,須共同協議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卅五條:本會經費之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叄萬元整,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月新台幣5,000元,不分等級,必要時經大會通過調整之。
三、會員捐助費。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之孳息。
第卅六條:前條各費,會員退會時,概不得請求退還。
第卅七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卅八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結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關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行之,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七章 附 章
第卅九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之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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